最高人民法院:私募基金中LP的收益保底条款无效

以下内容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资本市场的规则 ”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17年6月,浙江犇宝作为有限合伙人、杭州兆恒作为普通合伙人、上海域圣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签订关于长沙泽洺的《合伙协议书》以及《合伙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长沙泽洺仅可认购及持有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60)非公开发行的7337.53万股的股票。  


斯太尔与“德隆系”是否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根据前述说明,经公司及本所律师向斯太尔发送调查函,要求其说明其与“德隆系”是否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本所律师未收到斯太尔的相关回复。

新潮能源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证券简称:新潮能源公告编号:2019-062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诉讼涉案金额为197,889,315.00元人民币,其中本金170,000,000.00元,投资收益27,889,315.00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收益按12%的年利率另行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资本金170,000,000.00元在2018年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判决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犇宝”)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574号,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诉基本情况

上诉时间:2019年6月17日受理时间:2019年8月26日诉讼机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上诉人: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上诉请求、理由

(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浙江犇宝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对浙江犇宝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援引错误;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3.《关于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第2.2条未违反公平、自愿、风险共担的原则,也不会损害长沙泽洺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4.实践中大量存在类似以退伙为退出途径的投资案例,若司法实践中予以否定,将影响市场主体预期,甚至鼓励不诚信行为。

三、二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574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200元,由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影响公司已对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资本金170,000,000.00元在2018年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判决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574号。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00777证券简称:新潮能源公告编号:2019-042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涉案金额为197,889,315.00元人民币,其中本金170,000,000.00元,投资收益27,889,315.00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收益按12%的年利率另行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资本金170,000,000.00元在2018年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不排除上诉的可能性。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5日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与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8年11月9日受理时间:2018年11月13日诉讼机构名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机构所在地:湖南省原告: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犇宝”)于2017年6月出资1.7亿元人民币认缴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沙泽洺”)1.7亿元有限合伙份额,长沙泽洺其他合伙人为:杭州兆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杭州兆恒”)、上海域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上海域圣”)。长沙泽洺持有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0760)股份73,375,260股。具体如下:

2017年6月,浙江犇宝作为有限合伙人、杭州兆恒作为普通合伙人、上海域圣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签订关于长沙泽洺的《合伙协议书》以及《合伙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长沙泽洺仅可认购及持有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60)非公开发行的7337.53万股的股票。2017年6月19日,浙江犇宝依约向长沙泽洺账户支付了1.7亿元投资款。

根据《合伙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浙江犇宝入伙长沙泽洺的时限为一年,即自浙江犇宝出资到位满一年后,若长沙泽洺所持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未减持(或转让)变现,则杭州兆恒及上海域圣须在浙江犇宝合伙资金到位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浙江犇宝退伙手续,全额返还本金,并按12%的年利率向浙江犇宝支付投资收益;在此期间如长沙泽洺减持(或转让)所持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导致浙江犇宝本次投资产生损失或投资收益不足12%的,则该损失或差额部分由杭州兆恒、上海域圣承担及补足,杭州兆恒、上海域圣及长沙泽洺承诺在亏损或浙江犇宝预期12%收益无法取得事实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浙江犇宝入伙资金本金(1.7亿元人民币),并由杭州兆恒及上海域圣按12%年利率向浙江犇宝支付应收投资收益。

上述相关协议约定的时限届满后,长沙泽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浙江犇宝合法权益,浙江犇宝于2018年11月9日对长沙泽洺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受理该案。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长沙泽洺向浙江犇宝支付投资本金1.7亿元及投资收益(自2017年6月20日起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为27,889,315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按12%/年标准另行计算)。以上暂合计人民币197,889,315元(大写:壹亿玖仟柒佰捌拾捌万玖仟叁佰壹拾伍元整)。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长沙泽洺承担。

三、一审诉讼判决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湘民初83号。判决结果如下:驳回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31,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36,200元,由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影响公司已对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资本金170,000,000.00元在2018年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不排除提出上诉的可能性。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民初83号。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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