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今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资本市场走进新时代!


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

         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做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贯彻实施工作。

  《通知》指出,本次证券法修订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对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学习宣传,分类分层开展培训,不断提高证券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治市能力。

  《通知》提出,要稳步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一是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证监会要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完善科创板相关制度规则,提高注册审核透明度,优化工作程序。研究制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总体方案,并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提出在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方案,相关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在证券交易所有关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前,继续实行核准制。二是落实好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要求。依据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依法经证监会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三是完善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程序。

  《通知》明确,要依法惩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以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提高案件移送查处效率。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要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依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妥推进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制度。

  《通知》强调,要加快清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证监会、司法部等部门要对与证券法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专项清理,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有关部门要对照证券法修订后的新要求,抓紧组织清理相关规章制度,做好立改废释等工作,做好政策衔接。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自此,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中国资本市场进入新时代!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文链接在此


一些主要的变动和新规简要摘要如下:

第二条

将CDR、资管产品和ABS纳入证券的定义。


第九条

直接规定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并在其余条款中做出相应调整,有助于注册制的全面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股票发行条件,新修《证券法》将此前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放宽了财务指标要求,更加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有利于支持财务数据暂时不佳但具备良好前景的科创企业上市。

增加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作出要求。

在公开发行的超过二百人条件中剔除了员工持股的人数,有利于员工持股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如果是欺诈发行并上市了,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是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第三十六条

违规减持的可能引发行政处罚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从上市公司角度,将董监高以及自然人股东的配偶、父母、子女一并纳入短线交易禁止范围。

把新三板公司的相关主体也纳入到短线交易禁止的主体范围

把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纳入短线交易监管。

短线交易处罚力度加强


第四十八条

新《证券法》取消了暂停上市,对于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是其他情形的证券,可以直接终止上市交易。


第五十一条

基本上把能包括的都包括进来了,新增可能构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主体包括:

(1)与公司业务往来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2)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的范围进行了扩展。


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一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新增了四种市场操纵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六十三条

原先是每变动5%才公告,现在是每变动1%,虽然不用暂停交易,但应当在事实发生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九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

收购人该公告却不公告的,还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都会罚款。


第六十八条

新增了不允许变更的三种行为:降低收购价格、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或缩短收购期限。


第七十五条

收购人所持股票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现在改为十八个月。


第七十八条

新修《证券法》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由现行法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扩充到“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十四条

违反承诺的后果可能不只是行政责任,也可能因此遭受集体诉讼。


第八十条

科创板目前IPO放松了对同业竞争的要求。


第八十一条

新修《证券法》首次增加了对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相关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必须披露的多类重大事件。


第九十条至九十五条

新修《证券法》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由证监会设立,并将至少发挥五大功能。


第九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三条

不能以熔断、停市、限制交易、强制停牌为由起诉交易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应当持有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合伙企业身份的合法证件。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以罚款500万。


第二百二十一条

市场禁入包括不能从事证券业务、不能从事证券服务、不能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监高、不能在交易所或新三板交易证券。


本站使用百度智能门户搭建 管理登录
苏ICP备20004549号-1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48号